1、献血量
(1)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ml,或者ml,或者ml。
(2)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
2、献血间隔
(1)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2)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3)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4)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献血者一般检查1、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4、脉搏:60次/min~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节律整齐。
5、体温正常。
6、一般健康状况:
(1)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2)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3)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能献血
1、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2、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一年者。
3、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5、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6、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7、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8、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一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二周者。
9、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10、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一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一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六个月,Q热完全治愈未满二年。
11、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12、一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13、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14、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二年。
15、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一年者。
16、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1、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1)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2)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
2、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3、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接种新冠肺炎疫苗者
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者,疫苗接种48小时后可献血;接受其他类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者(不包括减毒活疫苗),疫苗接种当日起,14天后可献血。对于曾被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治愈出院后6个月内暂拒献血。捐献恢复期血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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